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湖北省委、省政府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让广大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知识有更深地认识和了解,我们主要就生育政策和处罚政策等知识专门采访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王德斌同志。
一、《条例》对公民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条例》对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条例》对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城镇居民的四个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农村村民的规定。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四、《条例》对再婚的夫妻生育规定又是如何呢?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条例》现定了哪些情况不得再生育?
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的,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